今年4月21号我把朝北的房间租给了两个女孩,租期是半年,但在8月15号左右她未经过我同意,就让她一个女同学也住了进来,并住了一个多月没有付我任何房租、水电费等,现在我提出要求她付房租及水电费给我,她不同意付房租给我,所以我提出如果不付房租那就让她同学搬离房屋,但她说房屋合同签的是到10月21日到期,到期之前她们及她同学都不会搬离的,我们之前签的合同上注明租给她们(两个人)她私自让她同学入住并不肯搬离这算是违约吗,我有权不允许她同学入住,或者提前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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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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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允许她同学入住,或者提前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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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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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