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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详情:某精神病人对他人已造成伤害,其家属是否有责任?2009年6月已经开过 庭了,当时没有判决,听说在10月判决,但近来法院工作人员找某精神病人的家属 说要给受害方赔偿,受害方原来要求10万多, (即9月23日前把5000钱交到法院财务处)还说,“交了钱会判轻点,否则,过了 给多少都不要了”,当事人家庭非常困难,也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 请问,这个钱,当事人家属是否一定要交?

刑事行政
2009-09-24 15:47:4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你的情况,就看造成什么损害,一般非常重的相当断胳膊断腿的才赔偿十万元以上(还是深圳的标准),你不要被他的赔偿数字吓坏了,还是请一个律师维护你的权利。

    可以电话咨询我,
  • 精神病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最好提供案件详细材料。通过律师分析后再提供针对性建议。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 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家属应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具体补偿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来定。具体处理事宜,建议家属携带案件资料详谈,欢迎来电或会面咨询。满意请采纳。
  • 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家属或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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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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