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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的亲戚先被关在防暴大队看守所15天,后转到地方检察院已经四个月,但从未收到无论看守所还是检察院的任何书面材料告知被关押人及其家属有关情况。在检察院期间对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也没能使这个有问题的证据得到更多充实和实证,而关押人提供的比对方有力得多的证据检察院不与理睬。没有充分证据但也不放人,就一直那么关着。直到最近两天,检察院仍没有更多证据,但把人转到法院去了,法院也没有给什么文书给家属,家属去法院打听,里面透风出来说:这样的事如果给钱就可不判,否则按规定得判三年。在检察院待了四个月应该算超期羁押了吧?可检察院不给任何通知,怎么证明它超期羁押?

刑事行政
2005-03-18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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