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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建一个工程,甲、乙联合施工,甲、乙成立了一个项目部。项目部属于甲的下属部门。后丙公司与乙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但并没有合同双方的签字。合同所购货物也没有规定数量,丙公司主张是通过电话敲定的数量。丙公司将货运至施工所在工地。由一名既是项目部也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了收货凭证。收货凭证并未加盖项目部的公章。请问:丙公司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谁应买单?

建筑工程
2009-09-24 14:5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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