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4月,员工和学校签订一份招生协议,内容只涉及到招生奖励,没有涉及到招生费用有哪方承担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口头协议,招生结束之后留校工作等。招生计划工作开始实施的时候,学校强烈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地方设点,员工坚决不同意,学校给员公打了1000块钱做为启动资金,之后资金不足,学校又打了1000块钱要求员工自己先支付并且可以将学生的预交学费先作为招生费用,到8月份,招生费用总计9000元人民币,其中850是学生的预交学费,其余的都是员工自己支付,招生结束之后,学校要求员工偿还2000块并退还学生850块人民币,并且没有同意留校。请问学校对员工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