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并交纳了5000元的违约金。本人现提出终止已发生的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退还5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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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身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只要劳动者没有什么不当行为,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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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其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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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以上两种情况,单位和你约定的违约金违法,理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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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你们违约金约定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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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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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扣押员工的现金 、其他财物。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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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法定的两种情况,单位和你约定的违约金违法,理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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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说的情况,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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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