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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个20岁的人在今天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600元,过了几天又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才200元,那么要是起诉他,需要说明的金额是累加金额(600+200=800元)?还是只是600元? 200元的案件没有达到抢夺的金额,这样在写起诉书的时候还需要写这个200元的案件嘛?(我的两个问题希望你能都解答,非常感谢)

刑事行政
2009-09-22 17: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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