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4.5个月,但由于我方(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9个月.
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如工期延误一月以上(含一月),增补乙方9万元.”
乙方要求补偿9万元×9个月=81万元(注,乙方也确实存在合同工期外的损失.)
我方认为一月以上就是不论多久只赔9万元。
但是乙方认为超过5.5个月以上(含一月)就是9万元只包含一个月的补偿款。
乙方根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的违 约金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请问我到底要赔偿多少?能不能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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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你应赔偿9万元,至于合同法114条的规定,要看证据;关于本案建议聘请律师帮你,如需要,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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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损失该怎样定?对方只有工资表证明损失,这工资表能作为证明吗?是不是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作为证明?鉴定是不是以定额价为准呢?可是承包价低于定额价很多!请回答详细一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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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数低于对方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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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合同处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按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使存在实际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也应当看双方签定合同时能否预见.对于实际损失一般也不能完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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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是否增加,增加多少,要看具体案情,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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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