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4.2.26.发生车祸,经8个多月治疗现以出院,经鉴定:王小兵受伤客观存在,其伤位于:腰骶部及骨盆等部位,表现为腰5、骶椎粉碎性骨折。此伤虽经8个月治疗,仍留有外伤性性勃起障碍。故上述损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9.3(b)规定,属九级伤残。 请问律师我进行诉讼的话,赔偿标准是否采用5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还是老的。 其采用的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能否得到精神损失的赔偿,谢谢

交通事故
2004-11-26 07:32: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当然用新标准.法律依据不用你去找,由你的律师去找,法官在判决时也会去引用.
  • 当天早上我妈妈在上班过马路时被一出租车撞倒入院,三处骨折,住院时间到五月中旬,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法医认定为九级伤残(以后仍需一次手术来拆钢板),但交警部门至今未结案理赔,好象过两天就开始理赔了!
    我想问问您:由于案发时间是在二月,但至今未结案,到时理赔是按新的计算标准还是按旧的计算标准来理赔?我们可以得到什么理赔项目?象我妈妈的年纪发生事故而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以及行动上的不便,我们可以要求进行精神创伤赔偿吗?请您在百忙之中解答一下!
  • 适用新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