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9月与一家厂定了合同,规定交货日期为10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上:款到发货。
现在10月期间我司催过厂里2次,但是还是无法按时完货,最后厂里拖到了11月17日完成货,我司客人取消定单,所以我司也与厂里取消合同,因为厂里先违约(延误交期)。
现在厂里说我司未付款,导致他们无法发货。我司的理解是:第1,厂里先违约在先,我司可以取消合同并叫他们赔偿。第2,关于付款方式,既你厂里在规定交期内完成货物,我司应当付款,然后你厂发货,现在厂里没有在规定交货日期内完成货,我司不应该付款,他的理由应该不成立。
第3,难道厂里拖了半年,1年以上,也应油我外贸公司承担吗?
第4,所谓的款到发货,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期内成立,而不是所谓的款没有到,导致了厂里交期延误。厂里交期延误,和我司付不付款是没关系的,而是厂里延误交期,导致我司无法按时出运。否则应当不成立了。按照厂的意思,款到发货变为了货好马上付款了(这样就没有交期限制了),我司当然没有任何责任,厂里违约在先。
换个方面,我司先付30%定金,但是由于厂里交期延误了,客人取消了,我司同样可以追回30%定金的并取消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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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错误,合同约定款到发货,说明履行付款在前,发货在后,你公司不付款,该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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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人履行约定金返还,定金约定过高,应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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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