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虚开了增值税票但并未拿去抵扣,是否构成犯罪?
(2)是否一旦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票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3)如何区分自然人犯罪还是公司犯罪? 如果是公司犯罪,法人和股东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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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定为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那么通过以上分析与结合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换言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单位”必须是事实上真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已被吊销、注销的“单位”之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易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
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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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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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
2、只要定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3、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股东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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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有)虚开了增值税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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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票据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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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