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与外贸公司在9月定的合同,10月30日前交货,定的是款到发货(即发运前,外贸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现在我厂延误交期到11月17日才可以完货,外贸公司说取消合同,因为我厂延误交期了。
那请问我厂可不可以说款子未到,我厂并不属于晚交货?让外贸公司承担责任呢?
但是我个人觉得,款到发货是建议在货物在规定交期内完成的基础上的,现在我厂延误交期了,所以外贸公司取消合同,就根本不存在款到发货的情况了。
只能我厂自己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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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也就是说外贸公司没有付款违约在先。但是《合同法》规定了一种不安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外贸公司能够证明你厂存在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商业信誉情形,则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其无须向你厂提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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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厂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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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但是具体要看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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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