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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大概九点左右我一个朋友接到电话受另一个朋友委托因工地有当地农民闹事所以找了几个人过去维护秩序,因为怕当地农民不妥协也有可能打架,于是我朋友就对他叫去的人说了,如果对方动手的话你们也还手,但千万记住身上不能带东西,也不能弄出人命。但不巧的是当时我朋友叫去的只有四个人,而当地农民有十多二十几个,其中一个人个子最小打不赢了就用 *** 捅了对方一 *** ,然后就逃跑了(当时的时间应该是在十点左右,整个过程也就两三分名钟),在他逃跑后两小时左右宣布那人抢救无效死亡。在那人逃跑期间我朋友给那人提供了财物,但后来也是我朋友提供财物叫那人回来自首的(自首时间大概是26或27日)。我朋友是九月一日被公安机关找到并且拘留的。 请问这种情况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人至死?那么我朋友会对人死了这件事负刑事责任吗?在这件事中,他能不能算是主谋?如果我朋友被判刑,大概会是多久?

刑事案件
2009-09-20 1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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