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在温州,9月3日接到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定单,一个柜,金额20多W人民币,当时合同定是10月30日前交货,款到发货。而我厂在11月17日方才完货,准备出运,外贸公司传真过来宣布由于我们延误交期,导致客人取消合同,请问我司可否要求外贸公司赔偿损失?合同上并没有说明延误交期的任何赔偿责任。毕竟是我厂延误了交期。
后来我厂和外贸公司协商下点价格卖给客人(因为当时材料和现在的材料的确便宜很多),对方传真过来写:若降价30%,方可出运,我厂接受条件,但是后来外贸公司说又不能出运,因为他们的客人还是不要货了。请问我司可否要求外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厂有传真为证。
请问这样的传真件能否做为法律依据?还是无效的?因为我本身认为我厂已经延误交期,等于是违约了,外贸公司可以随时取消合同的,那这样的话,后来的传真件是否就属于无效了?因为谈论的合同其实已经是无效的,只是我厂和外贸公司做为后续协商的证明了。
当然我厂在这合同上已经延误交期,算是违约了应该,请问我厂应该做什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还是只能自己吃进?
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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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严格来说,你厂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你方需要承担因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首先,外贸公司基于合同的理由书面通知你厂解除合同,自通知送达合同解除,你们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就不复存在。那么如果理解外贸公司后来的传真呢?它实际上相当于一份新的offer(要约),但是在你厂书面acceptance(承诺)发出之前,外贸公司还可以撤销要约,而且实际情况是,外贸公司果真撤销了要约,因此你们后来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所以现在你们的纠纷还是第一个合同纠纷,你厂仍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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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贸公司未按约先期付款违约在先,你厂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期发货。除非,外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付款后,你厂不可能按期交货,按你所说有\"我厂在11月17日方才完货\",主耍看证据。
其次,外贸公司发传真之行为是新的要约,你厂若回复同意(要有证据),则新合同成立,否则外贸公司有权撤回要约。
打官司能不能赢,得看具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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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一到发货,对方没付款,你公司便没有逾期发货的责任,传真件可以做为合同的内容,要保留好。对方后来的传真是新的要约行为。
这个官司你赢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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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