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的案子是:我们用厂房设备作抵押在某银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承诺到期不还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超过执行期限一年后,银行申请法院对我们进行强制执行,我们以银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向对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根据申请人自愿撤销对申请人的执行终止了执行,随后银行对我们进行起诉,一审时,此司法解释还未实施。二审期间,适值法释【2008】17号正式实施,请问此时法院还能受理此案吗?谢谢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