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8下午,山东金乡县城至羊山镇的公共客车和一装载砖的农用车相撞,客车乘客约30名,当场死亡2人,后续数人死亡,请问对死者家属有何赔偿?怎么保证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赔偿方是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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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事故责任方应当赔偿死亡乘客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3、事故责任方应当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4、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维护你的权益,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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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数额要根据死者的年龄,户籍所在地等详细情况计算,一般营运车辆都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的责任需要由交警部门进行认定,可以预约律师详细咨询为宜,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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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可以按照客运合同要求客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另外,死者家属也可以按照侵权,要求客车车主和农用车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比照前一种可以另要求精神抚慰金。因为事情较为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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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