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私营有限公司的股东,该企业原股东是甲、乙2人,甲为企业法人代表,后来因甲、乙不合,乙退出了股份, 我与另一名股东丙加入了进去,法人代表仍然是甲,现共三人为甲、丙以及我,但当时没有到工商所去变更股东名称,只是四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了从几月几日之前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甲、乙负责,几月几日之后该公司债权债务由甲、丙以及我负责,请问我与丙在该公司算合法吗?现在我要求提出退股,对公司的清算事宜有表决权吗?请明确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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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允许隐名股东的,你和丙在该公司是合法的;你要求退出并不能代表公司要清算。但你有权对公司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你退股他们拿钱给你还是拿产品给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你可以直接和我联系,以便能详细的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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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们能接受,无所谓合理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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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丙在该公司的合法性有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在你们公司内部,你和丙是合法股东,但在公司以外,股东还是甲和乙,你和丙不是。你提出退股,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进行清算啊。至于你所说的拿什么东西退出,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和其他股东达不成协议,原则上只有拿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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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可以以股东的身份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没有退股的说法,只能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他们两人可以另外出资买下你的股权。如果你们三人商量好了直接拿公司的钱支付给你,你就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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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