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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05年前在工行货430万,2005年4月27曰工行“打包”处理,经地方法院载定,还了143万,下320万,工行在没有通我方,2005年7月25曰转让给他人,2005年8月8月在“经济曰抿”公告,我方认为按:合同法80条,没有通知债务人,无法律效力,是否可不理,

债权债务
2009-09-19 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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