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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属,男21岁,在大连造船厂上班,电焊工,前日工作时,工友不小心碰倒一块铁板,将其脊椎骨砸伤,单位先期支付了手术费用近3万元,但单位表示手术使用的器材系进口支架,价格27000元,要求病人自己支付一半,请问单位所说合理吗?据我了解应该单位全部支付所有治疗费用,难道使用了进口器材就要本人支付一半吗?另外病人的带薪修养时间从何时算起?按什么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如何计算?请尽快给予明示,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9-21 09:12: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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