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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高于原预售价的价格向张某购买已使用三年、用于开餐馆的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预售房,连同餐馆设施设备打包购买,签订的是〈资产买卖合同〉,分别约定按原商品房预售合同记载的建筑、使用面积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款、并过户及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付款及交付步骤。特别约定卖方如不能全部、足额交付资产,应扣除不能交付部分的价款。交付绝大多数价款并取得房屋后剩余80万约定取得产权证时交付。但在办理产权证时,签发核实的面积比约定的少了83平方米。卖方说只是转让合同权利,面积不够他们没有过错,要按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给付。请问双方的行为是资产买卖合同还是转让合同权利?面积不够卖方有过错吗?我有权利扣除少交付的83平方米价款吗?

合同纠纷
2009-09-19 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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