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花都区的百变女人街的商户,去年的7月份与开发商黄**签的合约,该条街08年8月31号才正式开业,后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生意惨淡,多次与黄**协商减租等事,后来黄**口头承诺了08年10月份开始到09年全年铺租5折优惠,我们要求她出一份书面通知,她不肯,但由08年10月开始都是以五折来收取我们的铺租。但09年开始,因实在无法经营,我们准备集体起诉,想与黄**解除合同,黄**知道后,从09年3月份开始要求我们交全租,我们按她当初承诺的五折交费她不肯收,09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再约黄**收租,当时我们准备好了录音,录音记录,黄**承认是答应过我们09年的全年租金五折。但是,由于我们要起诉她,她就不给我们打五折了,我们当场拒绝,从此黄**再也没向我们收租。可是,今天收到了判决书,法院判我们要全额交纳09年所欠的铺租,并判我们违约,要支付09年全年租金的30%违约金,我想请问,录音上清楚记录了黄**答应过我们是09年全年租金五折,也清楚记录了黄**拒绝收取我们交给她的租金,为什么法院还要这样判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