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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前我在A公司工作,公司为我办理了“三金”。2006年3月开始在现在的B公司上班,当时就向B公司提出要继续缴纳“三金”的要求,并且提供了A公司为我办理社保的账号,但公司的人说我不是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口,将来退休了也享受不了,所以公司不会为我缴纳“三金”,由于自身原因我还是在B公司工作,合同期为2006年3月1日到2008年2月29,但后来我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三金”的事,但公司每次都推托。2008年初国家加强了劳动法的监管,公司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再次与我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还说要为我缴纳“三金”,此时我再次向B公司提供了A公司为我办理社保的账号,大概一两个月后,我自己上网发现我竟然有两个社保账号,且不能进一步查询。后来我到社保局查询,才得知A公司为我办理的社保是在青山,而现在B 公司为我办理的社保是在武昌。 在此,我想请问的是: 我能否要求B公司补缴自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的社保(社保是预扣一个月)或以现金补偿给我个人?补缴或补偿的标准怎么定?

民事相关
2009-09-19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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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