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与1992年写下借条说1992年底还清欠我们的钱。过去怎么多年不知能否要回这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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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他重新给你打一个欠条,这时才有可能胜诉。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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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建议继续找对方索要,让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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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现在还认可这件事, 尽可能要求他重新确认一下,然后 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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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在2年内这张过要款的足够证据,你的借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的二年。现在,你想要回欠款,就必须有你在二年内主张过要款的证据或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律才能保护,否则,除非是债务人自愿还款,欠款很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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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这么多年你一直在主张权利,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还款。如果从93年起没有主张过,就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索要欠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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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要不回了。除非他愿意重新写一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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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