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我和他人打架 ,把那人头部用斧子打坏并出血了,只用斧子打了一下,他家报警了,把我吓跑了,派出所没有抓到我,他治病我给他哪了一万元钱,他也给我出了字句并且按上他的手印了,还找了两个中间人(证人),就算了解此事。
可是2009年8月他又找派出所告发我2003年打他的事,派出所又来抓我,我还得跑!!我就想问一下,我已经给他钱了看病,这属于私了了,为什么还来抓我啊!!谢谢各位律师帮我想想办法解决此事!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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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应当再追究您的刑事责任,您可以不必担心,而且现在的违法结果也已经消除了。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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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的伤怎么鉴定了.如果对方重伤的话赔钱了也要刑事拘留,但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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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你积极赔偿的可从轻处罚 建议及时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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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