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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其中甲方资本为固定资产,乙方为现金出资。甲利用职务之便,以合资公司名义向丙出具虚假欠条,后丙到法院起诉合资公司,甲又伪造合资公司委托自己作为全权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自己出庭应诉,最后法院判决丙胜诉,并从乙方资本金账户执行,致使乙方遭受重大损失。诉讼、执行过程乙都不知情。请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不能证明甲通过诉讼有获利)

刑事案件
2009-09-18 13: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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