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所在的公司原是一小型县属国有企业,于1996年7月与港商合作,成为一家中港合作企业。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只有我等少数几人为非正式工(我是在合资前的1996年1月受聘入厂的,其他几人是在合资后入厂的,在厂工作时间均在11年以上)。去年以来,作为中方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已多次向港方提出要求港方买断。港方一旦出资买断,企业的正式职工都可以分配到安置费和经济补偿费等。请问:作为非正式职工的我们几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买断后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呢?相关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