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在招行做了一套房贷合同。其中
7.2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补充条款:
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一年内提前还款按照本合同7.2条相关的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以上就是条款全文了。我实在不解,感觉补充条款是7.2条的重复。单看7.2,我的理解是不论年限,贷款期提前还贷都是3%违约金。再看补充条款,感觉不会是简单的重复主条款,是不是该理解成一年之后就无违约金之说。
更令人费解的是,该行信贷员说,他们的实际做法是,一年后是按一个月的月利率收取违约金的。但另一招行支行又说他们一年后是不收罚金的。
我只想请问律师从合同字面上该如何诠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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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如果也不得提前还款的话,则补充条款就成了废话,因此,可以理解为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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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仔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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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无违约金.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理解,由于此合同是格式合同,肯定要做出对另一方更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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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提前还贷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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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