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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上个月从别家接过一家门面做小生意,转让费是10000元,加上其他的设备装修费一共20000元.接手的时候和房东重新签了租赁合同,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合同未满违约处理,如乙方退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当月租金不退,并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的损失费。甲方如收回住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赔偿中介费壹佰元,搬家费贰佰元。)这样房东是有权利随时让我搬走吗?那我的转让费不就没有了吗?这样的一条是不是不附合法律规定?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08-12-12 1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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