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家的厂房出租给谢纪任,进行首饰加工。(该首饰厂未办理任何手续,是无证经营)。按首饰厂的惯例,是要压一个月工资,谢纪任10月份开工,到11月5号说是发工资,但第一个月工资是要压,不用发工资,到12月5号是应该发工资10月工资,但谢纪任说拖几天,到12月8号就走了。工厂员工追讨工资,现在各级政府机关齐出洞,用尽各种方法迫房东支付工人工资,(停水停电、去我单位搞事、恐吓等等,我从未见过所谓的政府机关会采用这么卑鄙的手段)说至少三成。
现在想问,出租作为厂房,厂房老板走了,我作为房东要支付工人工资吗?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政府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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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东的规定,且你有过错。政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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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前还未见到,但深圳做法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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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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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