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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校无法偿还我家工程款,后将学校一浴池抵押给我家,05年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07年12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浴池原承租人于2004年4月28日承租该浴池.租期三年.承包费用每年6千元.但只交纳了3千元房租.一直至今.承租人也不到房屋.并称其具有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我家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一审已判决我家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服.又中审上诉

合同纠纷
2009-09-16 2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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