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女方不会男方要任何东西,孩子自己可以独立生活,男方也同意。要办理什么手续吗?因女方这边要结婚,户口也要迁徙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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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的,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但至1994年2月1日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及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可按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具体如何办理,你可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进行办理。如需律师帮助,可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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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不是自己认定的,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们于1994年2月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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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陈述,“孩子自己可以独立生活”,应该是94 年以前就在一起生活了。如果确属如此,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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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才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则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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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年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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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模糊,可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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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不清,宜与律师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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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