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国家正式招工的工作人员,十年前由于单位(事业编制)解散,被告知在家等消息(未解除劳动合同),直到今年才知道早在十年前(1999年)国家就下发了对我们解散人员有重新安排工作或一次性买断的文件,但基层政府故意隐瞒,十年间对我们不闻不问,现找到政府,政府只同意一次性买断,但费用只计算单位存在时的几年时间,后来的10年不计算,且计算标准是1999年的基本工资标准,我们要求加上后来的10年一起计算,计算标准按2008年的基本工资计算,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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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的一次性买断行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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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敢说政府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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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