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999年与镇里的供销社签了一份《海埕地皮转让协议书》。甲方供销社为支持养殖业发展把闲置的海埕地皮转让给我,并把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我。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地皮内的建筑物。并且该海埕的使用权永远属于乙方。转让价格是地皮的造价5万人民币。
现在本人想把集体土地使用证转移到个人来 可行不? 供销社如果算企业的话 这个闲置的地皮其实是供销社原来的油库经营亏损停业后转让给我的。依据当前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可以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该地皮在我买下后新建了育苗场繁殖鱼苗出售的。那个房屋所有证是地皮上的建筑物,那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指地皮。新建的鱼苗场就是在地皮上新建的。
以后国家建设如果征用该块地。而我只有转移合同和供销社的两本证书还有永久的使用权却没有转移到我个人的使用证。拆迁赔偿所得的利益会和供销社发生纠纷吗?或者说我的育苗场会不会的不到赔偿?或者赔的很少?我该去办理哪些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