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去年3月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吃药未果,经省人医专家建议手术切除,5月男友提出分手,我之前和他有过俩年性关系,在这之前是处女,考虑到是因他得的妇科病,后来又那么绝情,7月正式分手时他自愿签下8000元欠条,分期还款,有他同事为证,用作手术及精神费用补偿。至去年12月还款期限到时,已付2100元,余5900元多次索要均以没钱为由拒绝。他现工作单位南通崇川区政府,系南京大学法硕,请问这种性质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旧病复发,想要回余款充当医药费。欠条上写明了分期还款期限,双方落款及日期。以上事实本人大学室友均可作证。拜托您了!
以下是曹飞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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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