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月16号要上班,由于时间很急。所以9月10日经过中介在松江新桥租了一套房子,当时出租方由于上班,没时间,所以没签合同,但是我们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我也交了定金100元(中介代收,有收据),决定在13号签合同。所以当天我回苏州把在那租的房子退掉,东西寄来松江。忙活了两天,13号早上中介打电话给我说出租方不租了,于是我决定先去上海,再去找出租方理论。没想到他态度极其恶劣。蛮横无理!请问在这时间当中,出租方要承担多少责任?中介呢?我现在要求出租方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6号上班,剩余时间不多,还有那么多东西,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合理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