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8月我老公提出原来和“Y”合伙的店生意不好,打算自己重新开一家店铺,我就四处筹钱,又借了20万的外债(之前,为了他创业,已经借过20万),把B店开出来。随后,我发现原A店合伙人的妻子"Z",晚上留宿B店(当时老公经常找各种理由,不回家)。
2.08.9成山路开张后,生意不错,老公开始跟我挑明,其实“Z”(原东波店合伙人的妻子)之前已经给他(5万)用于进货,这个钱算“Z”的投资,我提出没有看到这些钱的进账和流向(成山店在老公的管理下很混乱,根本没啥帐目而言),我老公坚称“Z”有这笔钱交给他。
3.08.9月,B店开张后,2人在未通知原合伙人“Y”的情况下,将A店转让,转让费7.48万(合同上有记载),扣除物业,房租,余7.3万现金到手。平分后的转让款(3.65万)至今没有交给原合伙人“Y”手中。
4.当时,A店转让费(3.65万)还放在我老公手里,我提出马上把(3.65万)给合伙人“Y”,我老公说“Z”和原合伙人“Y”是夫妻,钱到时交给“Z”也一样的。但是,后来告诉我,“Z"不要钱了,算是她投资这个成山路店铺的,我当即不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