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您们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99年6月9日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我的合同是每一年签一次,到现在也有9年半多的工龄了现在公司通知我不在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这种情况是怎么样补偿的,现在就是说公司不和我续签,不是我不想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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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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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此条规定,你可以得到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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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偿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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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