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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濮阳市甲醇厂职工,02年我厂一个分厂对外整体租赁,本分厂170名职工连同装置一并租赁出去,总厂收取相当数额的租赁费。07年,我甲醇厂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在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补偿时按照平均工资补偿,不足部分按平均数,高于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但最高不能高于三倍。这170名职工中有20人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平均工资,但甲醇厂人事科以甲醇厂没有工资表为由,统统按平均数照发。   在新劳动法中专门有外派遣人员条款,为什么不按实际发放工资结算个人补偿金,我们要求总厂或市国资委去租赁厂实地查勘工资发放,总厂一概而论是否违背了08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请律师在百忙中给我们指点。   谢谢

刑事案件
2008-12-11 16:07: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