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在井口工作时耳朵被震伤,于是聘请一名本地的律师帮我打官司,但直到今天也没给我要回一分钱,当初我俩签了合同,先给了他500元,合同标明余下的4500元要到钱回来时再给,我感觉他并不真心给我帮忙,几乎所有的事都要我自己去跑,于是昨天我托一个朋友帮忙要这笔钱,全款是28000元,但我同意对方一次性给我2万元,(这边有专门替人收帐的,两万元我只得一万)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还用支付律师费用吗?即使支付的话是不是不应该按照合同支付?如果不支付的话是什么后果?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