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九月参加执业医师考试,9.12日下午,我将手机关机放在身上参加了考试。在开考后30--60分钟时间后我的手机闹铃响了,(关机了闹铃可以响)。于是我马上将手机交给监考老师,并告诉他是闹铃在响。他亲自查看手机,也知道是闹铃在响。随后他向巡考人员通报,巡考人员以开考后查出携带通讯设备之名判我舞弊。处罚是取消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报考执业医师。我对此判罚极度不满,于是向您求救。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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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但上述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开考后手机必须交出不得随身携带,况且你并无作弊或有意扰乱考场纪律的行为,因此,巡考人员囿于上述法规的字面规定而罔顾其立法意图对你作出重处有违公平、妥当。你所受到的属行政处罚,如你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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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之后再考试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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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不是有规定不的携带通讯设备进考场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处罚就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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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