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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在与我离婚前,背着我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并在房产局做了备案。但是,在他们之后提供的借款抵押等证据,均不是房产局备案的文件,而是另外的或伪造我的签名或由我前夫带我签名的借款文件,其不同之处就是增加了约定案件管辖地为出借人所在地。我向法院指出假证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地的依据,但是,受案法院说,民间借贷管辖地由出借人所造地管辖。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
2009-09-14 15:24: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行为,1)借款行为,2)抵押行为。且两个行为独立存在。
    我认为,借款行为能够合法存在,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合格。但抵押行为却存在瑕疵,你作为产权人之一,没有明确同意用房产进行抵押,故你可以要求撤销抵押行为。


    有问题,可与我们联系。
  • 你好,未征得你的同意,抵押房屋行为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需帮助,请致电联系。
  • 借贷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效,房屋抵押属于夫妻间重大事项应当征得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伪造你的签名你可以申请鉴定。
  • 你好!根据你所述的案情解答如下:
    1、你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在房屋抵押没有你的同意并亲笔签名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院主张抵押无效,并撤销抵押;
    2、借款纠纷一般的管辖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可以约定管辖,并不违法。
    需帮助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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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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