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我的加班费的基数是以合同上的工资76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上有两项工资工资760、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情况),我实际工资每月去除加班费大约2500元。工资单的内容有加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分别列出)、加班费、福利费、津贴、职务补贴、全勤奖等。我认为加班费的基数应以上月工资作为基数,如果我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工资单作为少支付我加班费的证据可以吗?以前的工资单丢失了、08、09年的工资单有的缺失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要求补齐加班费25%的补偿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