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常州市某公司的会计,我公司有一张山东威海的银行承兑汇票2009年9月6日到期.由于该张承兑转手了好几家单位,被背书人都没填,在其他公司印鉴的被背书人一栏中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被背书人中某个字涂改。被银行退回该公司无直接业务来往,下家也不肯出证明给该公司.我公司是最后一家,与他们都没业务往来,而该张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无法兑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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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全称涂改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票据瑕疵问题。按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写错,必然造成与其后手背书人签章的抬背不符,从而形成背书不连续,银行会拒绝贴现、承兑,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其正确背书方法应采用完全背书形式,由背书人在相应票据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全称写错,一般的解决方法是由第四手背书人(即票据出让方,出现错误的“被背书人栏”下的签章背书人)出证明,更正第四被背书人的名称,即把写错的“被背书人”名称一栏用红色笔划线更正,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全称,再加盖章。当然,最保险的方法还是询问出票银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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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被背书人中某个字涂改,属于失职行为,自己出的问题就要自己想办法了。你的前手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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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