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选拔教师出国工作,前提是必须有单位,我没有单位不得已临时挂靠了我省一所民办院校,现在我被录取出国,由于出国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空缺,按文件国家将向派出单位每月补助3000元,以弥补本单位派出教师带来的不便,由于派出教师大多都有正式单位,派出国外期间按照文件要照常发工资。我的情况特殊,是为了报名临时挂了个单位,出国也不存在所挂靠单位发工资的问题,但国家的补助直接给我挂靠的单位实在不合理,我想与挂靠单位签订一份协议,最大的让步是每月3000元我得2000,挂靠单位1000,我不知道如何订立这样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恳请定夺!不甚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