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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股东由集体企业经转制而创建。经资产评估,当时二个股东以50万元人民币受让前企业全部资产,并承担前企业全部债权债务。负责与原企业职工签订5年劳动合同。转让时不包含土地,有一个自然人出资5万元拼在其中一个股东的股份中,但不是正式股东,事后二个股东又拿出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又受让了国有土地50年的使用权,又以借入资金的形式归还了转制前原企业的债务,实际上二股东前后共投入资金合计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二股东各出资人民币陆拾肆万元,各占公司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请问那个自然人出资5万元在终结清算时应该怎么分配?

刑事案件
2009-09-14 09:58: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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