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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我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中没有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违反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我能否在质证的过程中,指出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证据三要素中的合法性,从而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9-12 2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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