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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早逝,父亲于今年八月十六日过世,两老膝下有三个儿子,为了公平公正对待儿子们,老父亲在六月三十日,身体状态良好,头脑清晰下,请两个单位领导做见证人,一个同事做代书人,口述遗嘱,房产继承权是我,而两兄长得到同等价值的现金,父亲并在遗嘱上写下“以上是我真实意愿“,并签名盖章,三位同事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名,注明年,月,日。 父亲过世后,单位领导宣读遗嘱,两长兄无异议,表示尊重父亲遗嘱,按老父亲遗嘱办。但是我拿着相关证件到房产局办理该继承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按他们的政策规定,只承认公证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我国继承权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老父亲这份遗嘱都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房产部门却不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继承
2009-09-14 2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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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