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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一位教师,于2009年8月剖宫产生了个儿子,我在8月下旬到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报销生育费用的相关手续,社会保障局要我于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到社会保障局拿钱,但是社会保障局在我9月11日告诉我,说我老婆有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但是我本人的单位2009年还没有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的保险,所以不能把报销的钱给我,要我等我们单位把2009年的医疗保险及其他费用交齐了,才能把报销的钱给我。 请问社会保障局这样合法吗? 我要怎么样才能拿回我报销的钱?

行政纠纷
2009-09-13 14:11: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你提供的事实和以下法律规定,可以判断,社保局他们的确做法肯定是不对。建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 你好,需按照社保局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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