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在鱼洞巴南印象以按揭形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迟迟不给我们办理产权证,一拖再拖,开发商自己承诺资料交给他们40天之内办好,我们是今年4月交的资料,已经过了好多个40天了,而且合同上说在40之内没有办好产权证,如有书面上的约定按书面约定执行,如没签订书面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我想请问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找开发商退房能退吗?如果能退开发商是否应该赔偿我们所有的损失?如果不能退是不是开发商应该赔偿滞纳金给我们?请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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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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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办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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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开发商要求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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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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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