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和信用社主任关系很好,但是朋友因为已经有贷款在身,就求助于我,要以我的名义贷款给他用。碍于面子就和他去信用社办理了手续。最后信用社给我办理了一个存折(有我签字的),然后把款打到存折上面。这个存折一直在我朋友手里,所以贷款下来的钱肯定是由我朋友去支取的!后来,这笔贷款每年都进行转贷,我也每年到期后随朋友去办理转贷手续。期间包括支取贷款,定期交贷款利息等等,都是由我朋友出面办理的。我所做的就是每年的转贷手续。后来朋友跑路,信用社起诉我让我偿还贷款。开庭一审判决我败诉.....理由是信用社办理的存折确实由我签字有效的,信用社把贷款打到存折里面后就算已经把贷款交给贷款人了,由谁去支取跟信用社无关...
请问,我还有上诉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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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二审上诉也无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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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是你贷款后给朋友使用,朋友不还,当然银行要找你还,因银行与你朋友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银行只能找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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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必要上诉要看判决书的详细情况,建议带判决书面谈。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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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能否上诉要看双方的证据和相关的判决书 建议与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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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带材料当面咨询。详情请电话联系。
如不上诉,法院会再判决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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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